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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中不能以自我纠错为借口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0 浏览量:0

       我们之前有谈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补偿问题。实际上,在农村房屋征收中,也有不少房屋是当地政府有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理说这种情况,房屋属于“有证”房屋,补偿方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也有的征收机关因为和房屋产权人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协议,于是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为由去找当年发证时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将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撤销。待房屋的相关权证被撤销后,房屋即处于无证状态,这时征收机关便以此相“要挟”,逼迫产权人即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条件。

       这种情况,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发现以前的发证行为存在违法,需要自行纠正错误,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以此“要挟”逼迫被征收人答应补偿条件则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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