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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强制征收必须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0

简要案情:王先生的房屋遇到征地拆迁,征收的单位没有具体的说明征收的目的,使用的用途等情况。在房屋面积测量及评估过程中,王先生对测量评估的结果不满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97月,王先生收到征收单位的通知,将要对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强制征收,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王先生决定委托律师起诉保护自己的房屋。

法律观点: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强制征收,除了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情形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强征属于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经过调查发现,本案要征收的目的是进行商业小区的开发建设,显然不属于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的范畴。因此政府部门也无权对房屋及所在的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确认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查看征收文件,项目许可证等材料确定征收项目的目的,若超过公共利益的范畴,则属于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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