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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也应进行合理补偿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量:0

简要案情:福建省内一农业科技公司租赁了村里一块二十亩的农田用于农业科技产品的生产,租期截止2025年。2015年,由于当地政府建设规划需要,要对该区域进行征收,协商安置补偿的过程中,双方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没有异议,但是征收单位对于公司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予支持。双方诉至法院之后,一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法律没有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予支持公司诉求。后公司向上级法院上诉。

法律观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故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征收的土地系集体土地,不同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没有说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在实际的案件纠纷中,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和立法精神进行合理补偿。最终本案法院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根据公司的利润情况补偿了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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