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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代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量:0

简要案情:胡先生所在的村里将要进行拆迁,按照当地村里公布的程序,政府拆迁部门在调查村民房屋情况之后,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对村民的安置补偿协议,村民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直接由村委会代为领取后再发放。由于村民不了解当地的政策,也不知道村里给的安置补偿是否合理,大家觉得这样的形式并不合理,于是计划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观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在拆迁过程中,应由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登记,与被拆迁人进行确认,并与房主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代替老百姓签订协议来处分老百姓自己的房屋。村委会的代签协议村民有权主张无效。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村委会超过自己的权力范围,代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拆迁部门应当直接与有房屋所有权的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村民对协议有不服的地方可以积极协商,认为协议不合理的可以拒绝签字,而不应当将这个权利交由村委会处分。村民在拆迁时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保障自己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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