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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的拆迁不应降低相应补偿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量:0
简要案情:周先生一家人在一处直管公房中居住了三十余年,作为合法的承租人同时持有住户证明,周先生认为自己应当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同等的待遇,但是政府部门以周先生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降低了一大部分的补偿,几经协商之后没有结果,周先生决定委托律师代自己维权处理。
法律观点: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国有,通常由房管局代为行使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市民作为承租户,持有住户证,向房管部门缴纳少额的租金,可长期占有、使用其承租的房屋,之间不发生任何租赁关系的变更。对直管公房的拆迁,绝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均赋予了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在拆迁中享受与被拆迁人同等的待遇,适用与房屋所有权人同样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周先生可长期占有、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很多地区有大量直管公房的存在是因房改政策未落实或落实得不彻底,仍然,因此,在新一轮的拆迁工作中,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有权主张与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安置补偿,基于这样的前提,只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