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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一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姐姐可主张协议无效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简要案情:2013年,江先生所在的城区拟进行旧城改造活动,在拆迁范围内他有一栋临街的房屋,在收到拆迁的通知后不久,江先生就因生病去世了,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在拆迁公司进行安置补偿时,仅找到了江先生的小儿子并对补偿方案,安置地点等进行了协商,并且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在房屋拆迁之后,江先生的两个女儿才得知了这个消息,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协商不成后两个姐姐委托了律师进行起诉。

法律观点: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由于江先生没有遗嘱,不管儿子女儿都是法定的继承人,即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拆迁公司应当与所有人被拆迁人签约,否则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确认了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事实,判决拆迁公司与弟弟签订的协议无效。我国民间重男轻女的固有思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女儿同样是法定的继承人,在拆迁时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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