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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照顾特殊群体的利益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0
简要案情:王先生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住在当地的老城区里。2013年,当地政府进行旧城改造,王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经过与拆迁办的沟通协商,王先生最后选择了房屋安置。但是由于没有低楼层的安置房可供选择,王先生觉得生活不便,于是没有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2014年5月,当地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将王先生安置于安置住宅的五层楼且没有电梯上下,王先生觉得这样的安置不合理,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希望可以重新得到安置。
法律观点:新建或者改建居民小区和住宅时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王先生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情况进行安置补偿,显然难以达到合理安置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而本案中的王先生甚至连生活起居都变得不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政府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安置不合理,最终判决撤销了政府所做的安置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