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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并非一定要提供继承公证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量:0
房屋在发生继承过户时,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通常会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以明确继承人。这种做法系根据建设部和司法部1991年作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因房屋继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房产继承过户时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本来没什么问题。但是有的特殊情况将导致公证无法办理。比如,有的被继承人在解放前就死亡,户籍部门没有其登记材料。这种情况将导致继承权公证无法办理。甚至有的仅仅是在土改时办理的房屋土地证上登记一共有几口人等等。这种情况如果严格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则很可能导致房屋继承过户无法办理。
按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房屋继承过户都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自己对产权的归属有实体审查的权利。因此,当需要办继承过户手续的当事人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时,可以提供证明自己是继承人的证据并要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职权进行审查并为自己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