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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受害人可以要求政府强制拆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0

案例:甲乙双方房屋相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房屋建设最多允许盖到第三层。但是,甲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原来三层的基础上将房屋再加盖两层。甲加盖的两层严重影响到乙的采光。乙在与甲多次交涉要求其停止建设或采取措施无果后,于20163月,向当地建设部门投诉。20164月份,建设部门做出处罚决定,责令甲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由当地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该处罚决定做出后,甲并未停止建设。乙继续举报。但建设部门仅仅派人到现场没收过甲的工人工具一次,此后对此置之不理。乙在继续多次举报无果后,向当地法院起诉建设部门和当地政府。法院判决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将甲违法建设的两层楼拆除。

点评:本案甲乙双方纠纷的实质是甲违法建设侵害了乙的采光权。当地建设部门受理乙的投诉后虽然及时做出了处罚决定并限甲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但是当甲不但没有履行处罚决定,反而继续建设。此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部门本应当将经过报告当地政府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而本案中建设部门及当地政府都没有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当乙再次举报时也仅仅是没收了工具,其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乙作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将违法建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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