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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地日并非土地证的颁发日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07 浏览量:753
当事人和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出让金后,一般很快可以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有时当事人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土地上面存在一些纠纷没有处理导致当事人实际取得土地的时间往往距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比较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常会约定国土局交地条件,例如,合同常约定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等,并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交地。但是,由于土地上面存在一些纠纷,例如,碰到“钉子户”拒不搬迁等等,因此导致国土局无法向当事人交地。这样的案例造成无法按时交地的情况,有的地方会持续5、6年之久,甚至可能更久。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通常要求国土局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而国土局则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当事人后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了当事人,自己已经完成了交地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
那么,交地日到底是以实际交地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记录的颁发证书的日期为准呢?《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此规定,交地不能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是应当以当事人取得土地的实际控制权为依据。因此,交地日期应当以实际交地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依据颁发证书的日期。如果实际交地的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国土局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