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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共有为目的进行的共有房屋登记无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26 浏览量:0

甲乙是好朋友。因为甲没有房子住,所以乙一直居住在甲的房子里。后来,乙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考虑到甲长期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而且大家关系很好,于是将甲的名字也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产证上。此后,甲去世。甲的继承人以房产证上甲是共有人为由向乙提出分割财产。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甲是共有权人,甲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没有权利继承呢?

有的人认为房产证既然登记是共有的而且又是乙的自愿行为,那么就应当认为甲是共有权人。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是产权归属的依据。也就是说,房产证登记谁的就是谁的。这本来没有错误,但是这种登记只有公信力,而非确权效力。如果相关人员对于产权归属产生争议,那么认定产权归属是以证据来认定的,而非依据房产证本身的登记。例如,上述案例中,乙是因为和甲是好朋友并且房子又一直给甲住,基于此才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甲有房屋的共有产权。因此,该案例中甲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且乙是唯一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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