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友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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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幽诉黄健祥名誉侵权案二审庭审纪实(评述版)

来源:梁友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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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参予人:审判长—裘法官(以下简称“裘”)
审判员—龚法官(以下简称“龚”)
审判员—郑法官(以下简称“郑”)
书记员—任真(以下简称“任”)
上诉人(一审原告):陆幽(以下简称“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健祥(以下简称“黄”)

任:报告审判长,陆幽诉黄健祥名誉侵权二审上诉案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已核对完毕,所核人员诉讼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请审判长主持庭审。
裘:现在开庭。根据当事人的庭前申请,本院依法不公开审理陆幽诉黄健祥名誉侵权二审上诉案。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一审相同,各当事人是否仍需本合议庭再次宣示后以表知悉。
陆:我已清楚,不必宣示。
黄:可以不再宣读,我也明白。
裘:现在由上诉人陆幽陈述上诉事实、理由及请求。
陆:被上诉人在一网站发表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杜撰、捏造我与国奥队前主教练杜伊科维奇的性丑闻,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请求被上诉人在发文相同机构以相同版面予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原一审法院虽认定被上诉人的博文中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但采用了隐名的方式,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与前国奥队主教练产生宫外孕性丑闻的首席跟队记者就是上诉人的证据不足,并据此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文中所提的跟队记者只能让人得出就是上诉人的唯一结论,所以,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理由脱离人们认识事物的正常思路,为此上诉。上诉人坚信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裘: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
黄:我认可原审法院对本安事实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再次感谢原审法院秉公执法,还我一个清白,感谢我的律师,感谢他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感谢所有的媒体对此事的关注和报道,感谢所有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信任我的那些观众、球迷和各界朋友。最后,请合议庭维持原判!
裘:本合议庭对当事双方的陈述聆听后,可得出本案的状况是二个事实一个重点三个焦点:第一个事实是,被上诉人写博文及其内容确未被删改符合被上诉人原意属实;第二个事实是,被上诉人博文中确有提及国奥队首席跟队记者与该队前教练杜伊科维奇的发生宫外孕丑闻。一个重点是:被上诉人的性丑闻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三个焦点是:1、不指明道姓的说某人、某事是否就一定找不出或认定不出所说的某人、某事;2、不指明道姓所说的某人、某事是否就一定能得出这个所说的某人、某事就是上诉人;3、不指明道姓所说的某人、某事是否是真实的。现在由上诉双方针对第一个焦点发表意见,现由上诉人发言。
陆:不指明道姓的说某人、某事,如果所说的人及事的特征非常明显的话,毫无疑问就一定能找出某人、某事。比如现在电视上流行的有奖问答就是通过给出一系列特定的条件就会使回答者仅以一人之智就能得出答案,说到“中国、古都、旧民主主义革命”这三个词汇,被上诉人可能就要抢答说这是北京。就本案而言,正因为被上诉人给出了国奥队、杜伊科维奇、跟队记者,哪怕不说首席这些再明确不过的指引条件,所以才有群智的媒体机构在转发该文时将上诉人并列其中。如果说上诉人所受侮辱是一场大火的话,可以说放火者既有点火的,也有给火的,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在央视工作过的媒体工作者,不会不知道他的文火点着后的可怕后果,他就是那个知道火情的给火者。还有,如果说不指明道姓就不能确定某人、某事,那么,那些众多被伤、被抢的受害者和侵害者有几个是沾清带故的,但司法机关不照样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辩认而缉获真凶吗!上诉人就是从这个层面得出原审法院的认定与人们认识事物的常识、规律不符。
龚:上诉人,杜伊科维奇时代的国奥队跟队记者所在单位有多少,跟队的女记者有多少?
陆:能跟队采访国奥队的新闻单位屈指可数,作为跟队的女记者更是有限的几人,不要说跟队首席记者,提到跟队女记者的宫外孕,是女记者都要觉得冤。试问被上诉人,你的博文提到“国奥队、杜伊科维奇、跟队女记者”,你会往哪想!媒体往哪想!大众朝哪想!
裘:现在由被上诉人对第一个焦点进行陈述。
黄:我是说了国奥队、杜伊科维奇、跟队首席记者及宫外孕,但我说的并不一定就是上诉人啊,我没指明道姓嘛。
裘:现在双方辩述第二个焦点,不指明道姓所说的某人、某事是否就一定得出这个所说的某人、某事就是上诉人。还是先由上诉人陈述。
陆:合议庭,刚才我讲了,被上诉人的博文所给条件明确、具体,直接可以得出所说的是某人、某事,现在我向合议庭说明,这个某人、某事就指的是我。在一审时我已向法院提交了那个时期的同业者对我跟队地位就是首席的证明,但原审没有采纳,请求合议庭审核后认定我的首席跟队记者的事实,同时我要说明,我作为跟队首席记者,并未与杜伊科维奇产生所谓的宫外孕丑闻,也正因此,我起诉并上诉。
郑:那么,上诉人你提供你是跟队首席记者的证据,这个证据说你是首席记者的理由何在?
陆:主要是根据随队采访、报道的时间、次数及与主教练在新闻采访中接触的密度来看的。由于我与前国奥队跟队采访、报道的时间、频率,与主教练等球队主管的工作接触较多,所以大家都认我为首席跟队记者。
裘:现在由被上诉人陈述。
黄:首席记者是一个文学语言,倒底谁是首席,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并没有法律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这个官方职位,上诉人不能把自己的看法强加于己,也强加于我,我没有特指是上诉人的意思。
裘:本合议庭现在对庭审作一总结。合议庭认为,虽不指名道姓,但如果所说某人、某事的范围特定、身份特定、性别特定,则当然能找出或能认定所说的是某人、某事,合议庭据此认可上诉人的陈述理由。合议庭同时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说某人、某事的范围特定,即杜伊科维奇时期的国奥队;性别特定,即与杜伊科维奇发生宫外孕的中国记者当然是女性;但在身份上并不特定,即首席女记者是否就是上诉人无认定标准,合议庭认为,上诉人以根据随队采访、报道的时间、次数及与主教练在新闻采访中接触的密度来作为认定自身为首席记者身份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人以另外的角度,比如杜伊科维奇只在某件事上对某位记者给予特别待遇,而就因此让他人认为该记者为首席的情况不能排除,由此,合议庭认可被上诉人辩称其文不能得出就是指上诉人的理由成立。为了使本案能发挥司法的社会引导作用,对本合议庭总结的第三个焦点,即不指明道姓所说的某人、某事是否是真实的,本合议庭主要针对被上诉人进行调查。
裘:被上诉人,本合议庭有充分理由相信,你的博文说的是杜伊科维奇时代的国奥队,杜与当时的跟队女记者发生的宫外孕,那么,你说的是不是事实。
黄:(不语)
裘:你辩称你所提到的首席女记者不是上诉人,那么,在范围特定、性别特定的情况下,你的这个首席女记者按照你的认定标准的另有其人是谁?
黄:这个与本案无关吧。
裘:在宣判前,合议庭有必要向被上诉人说明:第一、根据在本案中所涉你所写博文部分内容中,完全能得出你说指的是杜伊科维奇时代跟队报道的女记者,这个女记者必在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跟队女记者中。第二、如果你所说的宫外孕是事实,这关连他人不愿公开的隐私权的保护,如果不是事实,则又关连他人的清白名誉,同样会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第三、根据刚说的前二条,你的行为在失当之下,不排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时跟队女记者联名起诉于你,那么,在数人必有其一的情况下,你考虑自己还有多少辩解空间?本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处理不单是解决谁该承担责任的问题,还包括建立社会行为标准的问题。当事双方、中国的任何人,归根倒底是一个公民,对人、事的好恶评价应当从不伤及他人人格尊严出发,妥善行使话语权,合议庭因此希望被上诉人能在庭后适时消除本案的后遗症,彻底解决好此事,彻度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现在,本合议庭当庭判决如下:
上诉人所称因被上诉人的博文而名誉受损的的理由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博文虽必会造成他人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损的事实,但该受损事实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受害人就是上诉人,为此,本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宣判后十日内,本院制作、送达书面判决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在闭庭!

制版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梁 友 亮 律 师
制版时间: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零时二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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