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纪合同
来源:黄洪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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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纪合同
委托人:
行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其在赣州景芝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转让其在赣州景芝矿业有限公司股权( 姓名 ,份额 )
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
行纪人以委托人入股时的股本金出售其股份,高出股本金的数额归行纪人做报酬。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酬金计算方式:除股本外的余额全部归行纪人做报酬;
2、给付时间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
第五条 价款支付方式:
出售的股款由行纪人代收,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返还委托人应收股本。
第六条 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委托人: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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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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