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
被申请人:XX医院。
住 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医鉴字【200X】60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故申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医学会于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
1、术前院方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没有作麻醉记录的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手术,明显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诊疗常规。
申请人XX于2008 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
2、院方在实施粘连松解术中,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患者右肩关节脱位、肱骨大结节骨折的严重后果。
很明显,患者作为五十多岁的中老年人,有骨质疏松的特质,实施粘连松解术,由于该手术拉伸牵引的方位、角度大,用力力度也大,极易导致骨折、撕脱,院方医生应当遇见可能会造成骨折、撕脱的并发症,但术中疏忽大意,并未注意,术后也没有进一步拍X片或者拍CT进行复查,而导致了患者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的不可逆转的后果。
术中,医院医生在
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当时医生就告知可以出院,无须住院,在患者的要求下,住院到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
二、鉴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之处
《鉴定书》八、分析意见2、 “部分专家从病历资料看,医方术后检查患者有肩关节活动范围增大、搭肩正常、杜加氏征阴性,而推断不支持当时存在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认为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依据不足,患者的损害与医方的过失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更违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的。
1、该上述分析意见与事实是不符合的。
关于住院病历,患者从
2、该上述分析意见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等规定来看,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上述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2部分专家的意见认为:患者主张的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系粘连松解术导致的结果,由于患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所以依据不足,就此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院方的过失无因果关系。这明显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患者来承担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明显违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无相关告知及术前同意书,松解术后更未复查X片,其证明不了自己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医方要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像“《鉴定书》八、分析意见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