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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吸收合XX公司所涉税费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黄洪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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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吸收合并XX公司所涉税费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领导:

一、本次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为吸收股份式 ,即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吸收公司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两个公司的合并

二、定性

不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理由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将公司全部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吸收公司,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其本质是一种入股投资行为,而非产权交易行为。

三、被吸收公司现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证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缴纳哪些税费

1)营业税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 

………

………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 合并前后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12001-10-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4)印花税应缴纳。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5)企业所得税不缴纳

在权益联营合并方式下,由于把合并看成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原股东在新合并企业里按各自股权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因此《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也就是说,在权益联营法下,视同企业增加新的股东,不需要交纳因资产所有权变化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3.关于是否需要税务清算

若被合并不存续,则要进行清算。《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有合并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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