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来源:黄洪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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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登记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条件:
(一)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见格式文本 )
2 、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见格式文本 )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的公司章程; (见章程范本 )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见格式文本 )(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不得作为首期出资。非记名财产,由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 明,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
6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见格式文本 )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7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详见前置许可目录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条件:
(一)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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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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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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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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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上内容由黄洪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洪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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