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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动合同中的四大陷阱

非原创(东方法眼) 发布时间:2010-07-30 浏览量:287

  都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许多劳动者从未系统学习过劳动法知识,自然无法用好这道护身符,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中。记者特就此采访了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吴寒阳,对劳动合同中的几大陷阱进行一番盘点。

  陷阱一:以“试用合同”替代正式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试用期一过马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法律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并不是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陷阱二:工资不等于基本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喜欢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3000元,事实上劳动者到手的工资却不足3000元。用人单位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总薪,是结构性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与福利等。这样用人单位既可以高薪诱人应聘,待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可以调低工资。事实上法律规定工资就是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津贴、福利等其他收入,对于工资差额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陷阱三:不足额按工资数额扣缴社保费用或者截留社保费用

  不足额参保或截留参保会减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退休金,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使劳动者在未来蒙受巨大的社保待遇损失。作为劳动者不能过于轻信用人单位,一定要经常查询自己的参保情况,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投诉电话12333进行查询。

  陷阱四:严苛的劳动纪律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过,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许多劳动者对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定制度这一条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遵章守纪天经地义。但如果劳动纪律规定过于严苛,如规定“上班时间,男士必须穿西装衬衫,打领带,女士必须化妆,束发。违反此规定两次以上,一律辞退处理”,情况又有不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必要看看劳动纪律的条款。如果纪律过于严苛以致劳动者很难做到就应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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