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爱律师

周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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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

梁**的

来源:周可爱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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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清洁女工到数价值百万元的黄金首饰涉嫌刑事犯罪的新闻最近被各种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也被法律实务界、理论界做过各种分析,认为构成犯罪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都有,笔者凭着对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的把握,不妨把自己的观点及分析角度写出来,博各位一读。 

       梁**的行为从目前的报道、及刑法规定来看,可能也只可能涉嫌盗窃罪或侵占罪。 

      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依据刑法法理和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窃取,窃取的财物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从事实来看,梁**“走了价值数百万元的黄金首饰,金额是远超过了盗窃罪量刑起点标准。因此,梁**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该笔金饰放在一个不起眼的纸箱里,被梁**拿走时,纸箱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垃圾桶旁,梁**在第一次看见纸箱时,旁边有两位带小孩的候机旅客,第二次看见时,该两位旅客已经出发登机了,而该纸箱的主人(媒体报道)在离纸箱22米的地方咨询,在候机楼出发大厅这样一个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应当说纸箱已经在物主的控制范围之外了。而梁**恰巧目睹了另两位旅客从纸箱旁离开的情形,纸箱所处位置又是人们日常扔弃废物或抛弃物的地方,按照正常的日常生活逻辑,梁**将它认为是遗忘物或抛弃物是顺理成章的。梁**将该纸箱拿走时,也没有有意的掩饰行为,拿走后,还告诉同事说到一个纸箱,显然,梁**没有窃取的故意,也没有的行为,那么梁**的行为不构成秘密窃取,盗窃罪名也就不能成立。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侵占罪是专门规范与遗忘物和埋藏物有关的罪名,那么,梁**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在社会观念中,拾金不昧是值得所有人推崇和提倡的道德行为。那么,拾金而昧算什么行为呢?道德准则是社会中适用领域最宽泛的规范,其约束力也最弱,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观念使得人们遵守;民法则主要从保障权利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要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远高于道德准则;刑法规范对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施以一定人身自由限制甚至剥夺生命的严厉处罚,来保障社会的秩序,使社会处于一种良好的秩序当中。这三种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从大到小,强制力和震慑力是从小到大。 

       拾金而昧首先是不道德的行为,那么算不算违法行为?《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捡到东西不交公或不及时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是否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显然,遗忘物的主人是可以依据该规定要回其财物的。首先,失主应当向梁**主张要回其黄金首饰,如果梁**不退还,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这一 救济途径取回其财物。失主王某并未自己寻找遗忘物被谁暂时占有,也未直接向梁**主张,更未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其权利。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借用了公权力,首先确定了暂时占有遗忘物的人是梁**。这也是一种快捷的手段。但是,警察找到梁**家,经过二十多分钟的谈话,梁**将 到的金饰交给了警察。最后,公安局将梁**刑事拘留。前边已经分析了梁**不构成盗窃罪。那么,侵占罪是否成立呢?《刑法》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侵占罪,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这两个方面。金饰价值金额较大,这一条件具备。梁**是不是构成拒不交出这一要件。侵占罪属于自诉范畴。构成拒不交出这一要件的前提,是失主去跟梁**要过其金饰。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梁**简单的口头表达不愿返还,应当还不构成刑法上的拒不交出这一要件。因为,失主借助民事诉讼仍能达到救济的目的。笔者认为拒不交出这一情节应包括比口头表达不愿返还更为严重恶劣情节,比如藏匿金饰,逃匿等,这才符合刑法原则。梁**仅仅在警察与其谈了二十多分钟,就将所有仅是交给了警察。因此,梁**不构成侵占罪。到目前为止,失主也并未提起刑事自诉。 

       因此,笔者认为梁**“到金饰的行为不能因为其金额巨大,影响广就被认定构成犯罪,那样的话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这样的影响:一旦捡到价值巨大的财物就要隐匿起来,不能归还,因为归还了,还有可能受到刑罚。这恐怕也是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社会各界所不愿看到的。 





附:女工300万金饰恐被诉 意义堪比许霆案 






新闻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20分左右,梁**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40分左右,梁**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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