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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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来源:张利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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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王先生问:去年我公司向德国一家公司出口了一批苹果浓缩汁,信用证上注明的货名为“Apple Juice”。我公司为了单证一致,向议付行提交的所有单据上均采用了“Apple Juice”,不料货到目的港后遭德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货的内外包装上均标注的是“Apple Concentrated Juice”字样。外商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被罚款损失,我公司对此有无责任?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品名、品质的描述,是构成对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由于你公司与德国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是苹果浓缩汁“Apple Concentrated Juice”,当你公司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上对货物注明的是苹果汁“Apple Juice”时,应及时要求外商修改信用证,以便使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

因所报的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一致,造成目的地海关对货物予以扣押,及对进口商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方承担。德国公司对其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内容不符,负有过错责任,但你公司在明知不符后,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且将错就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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