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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及时避免损失

来源:张利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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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陈先生问:我公司向国外一公司出口5千吨小麦,该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在规定的装运期间内,我公司在青岛港和天津新港分别将3千吨和2千吨小麦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我公司将议付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被告知因单证上的装运地和装运日期不一致,不能议付。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如何减少经济损失?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1、如果在您公司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那么根据该惯例的规定,您公司在青岛港和天津新港分别装运的行为不属于分批装运,议付行应向您公司议付货款;2、如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该信用证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应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向您公司议付货款;3、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该信用证的适用依据不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依照所规定的适用依据,您公司在上述两个港分别装运的行为被视为分批装运,在此情况下,您公司应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如进口方拒绝修改信用证,您公司应立即寻找新的买家,同时您公司也可通知承运人将货物停运、转运等,并事先做好在卸货港接管货物的准备,以避免发生滞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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