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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条件

来源:张利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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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丁经理咨询: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现我公司外方股东向国外一家投资银行借款,我公司可否为该股东的借款向国外投资银行提供担保?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公司向国外的金融机构、公司、以及向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均属于对外担保。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只能为下列被担保人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公司、以及向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⑴境内内资企业;⑵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⑶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其中方股东参股的境外企业。

贵公司作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具有对外担保资格,但贵公司依法只能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境内内资企业、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其中方股东参股的境外企业的对外借款提供对外担保。且贵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前,应取得我国外汇管理主管机构对贵公司每项对外担保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因贵公司外方股东不具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担保人主体资格,贵公司依法不能为该外方股东的对外借款向国外投资银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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