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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应慎用D/P付款方式

来源:张利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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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应慎用D/P付款方式



某公司王经理问:我公司向国外客户销售了一批机电产品,付款方式为D/P。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该客户寻找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大量港口费、仓储费以及罚款,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公司如何索赔?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在国际贸易中,D/P付款(即:付款交单)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是由于这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款赎单的现象,当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

在D/P付款的情况下,当货物抵达目的港,而进口商寻找借口不付款赎单时,您公司应及时委托代收行提取货物或将货物返运,以防止货物在目的港长期压港,产生高额的费用,从而被目的港海关拍卖。

因该客户不付款赎单给您公司造成的损失,您公司应依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后向该客户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如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则您公司可向该客户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法院起诉,索赔您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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