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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拒收权

来源:张利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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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拒收权

某公司李先生问:我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货物,卖方向开证行提交的单证不符被拒付,随后在货物到达港口后,我公司对该批货物行使了拒收权。卖方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其各项损失,仲裁庭支持了其要求。我公司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有权拒收货物吗?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您公司是否可以行使货物拒收权的前提并非是开证行是否拒付了货款,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买卖合同(基础合同)相独立存在,两者效力互不牵连。开证行因卖方提交的单证之间存在不符拒付货款,是开证行依据信用证条款而行使的拒付权,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您公司在接到承运人提货通知时,应首先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初步检查,只有当交付的货物状况与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严重不符时,方有权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同时还应及时将您公司的决定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更换货物或解除合同。如交付的货物与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描述相符或轻微不符,则您公司就无权拒收。

在交付的货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您公司仅因卖方提交的单证不符而拒收货物,是对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之间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开证行依据信用证条款拒付货款,并不免除您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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