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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家中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判断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赵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北京市海淀区A号院(以下简称A号院)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及房屋,要求分割333820.5元拆迁款及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100%使用权;2、诉讼费用由秦某深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二人于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二人对秦某深父亲秦某刚的A号院进行新建、翻建,后该院落于2013年拆迁,根据拆迁规定,我享有安置房屋利益。现在一号房屋还没有产权,所以我只主张使用权。我认为拆迁协议不只这一份,还涉及另外两套安置房屋及拆迁款。另外两套安置房屋我不清楚房屋坐落和拆迁款数额。这4套房屋现在都没有产权证。拆迁利益都是秦某深领取的,我都没有拿到。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深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按照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A号院是我父母的祖产,父母和我的兄弟姐妹在内一共是6份拆迁协议,涉及到我的只有1份,已经提交给法院了,里面也没有赵女士的份额和利益。赵女士没有参与过A号院的翻建,没有出钱出力。两套安置房屋是2016年2、3月份拿到的,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两套房屋都没有产权证。我住在一号房屋中,二号房屋现在出租中,房租由我来收取。拆迁款是我在2013年4、5月份领取的。

 

法院查明

秦某深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庭审中,秦某深称2009年4月份左右跟其哥哥借款10万元用于翻建房屋,2009年7、8月跟赵女士拿了15万元入到股市里,后取出还了哥哥,剩余5万元用于盖房。赵女士在庭审中称秦某深从其处拿走15万元是为了投资建房。

2013年3、4月份,房屋拆迁,写明:在册人口为秦某深,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及二号房屋(建筑面积38.29平方米),拆迁补偿余款为667641元。现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均无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款由秦某深实际领取。秦某深称一号房屋由其实际居住,二号房屋由其出租收益。赵女士称其出资对A号院进行翻建,其应享有拆迁利益,其就二号房屋不主张权利,主张一号房屋全部使用权,并提交拆迁安置宣传手册佐证。

另,赵女士称A号院涉及多份拆迁协议,秦某深还享有其他安置房屋及拆迁款,要求调取相关拆迁协议。秦某深称A号院共涉及6份拆迁协议,有关于其本人的仅为本案中提交的上述拆迁协议。

此外,赵女士曾于2016年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后撤诉,提起本案分家析产纠纷诉讼。赵女士称在2016年案件中获知上述拆迁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不清楚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一事,故未予分割。

 

裁判结果

一、秦某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赵女士支付拆迁补偿款333820.5元;

二、确认赵女士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享有50%使用权;

三、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赵女士与秦某深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深签署拆迁协议,两人离婚时对此未进行分割,现赵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及安置房屋。对于秦某深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查明,在离婚诉讼中,秦某深并未提及领取拆迁补偿款一事,且拆迁安置房屋系于离婚之后获得,赵女士称其在2016年向秦某深提出的分家析产纠纷中获知拆迁协议,才具体得知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一事,该案撤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虽然拆迁一事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赵女士在离婚案件中对此并不确知,其在2016年的诉讼中知悉其权利受损,并持续主张权利,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法院认为赵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秦某深提出的时效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上文论述,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赵女士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秦某深签署拆迁协议,并因此获得拆迁款,该权益系在赵女士与秦某深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赵女士现主张分割一半款项,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拆迁安置房屋也因拆迁获得,虽然该房屋系于双方离婚后才分配给秦某深,也应属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现涉及两套安置房屋,面积不同,赵女士主张面积大的一套由其全部享有使用权,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其享有一号房屋50%使用权。因双方已离婚,对于一号房屋如何使用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案中仅依据赵女士诉讼请求确认其使用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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