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父母生前将房屋赠与他人去世后子女能否要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12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赵某逸、赵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某刚与李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赵某刚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逸与李某系夫妻,曾收养一子赵某刚。赵某逸与赵某刚于2004年5月20日经海淀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孙某涵系赵某刚前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聪。赵某刚与孙某涵离婚后,孙某涵和赵某聪贴心照顾赵某逸和李某的日常生活,与赵某逸和李某共同生活。赵某逸、李某因为看到孙某涵和赵某聪母女的善良和付出,在2015年将名下房产赠送给孙女赵某聪,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刚没有赡养李某的能力,也根本没有赡养李某的主观意识。赵某刚多次向赵某逸、李某索要财物,不给钱就在门口破口大骂,因为李某行动不便,均是赵某逸与赵某刚沟通,赵某逸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赵某刚索要财物时曾向赵某逸和孙某涵出具过借条,但从未归还过欠款。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赵某刚伪造的,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11月4日李某一直与赵某逸、孙某涵及赵某聪一起生活,并没有和赵某刚一起生活,所以李某不可能在2016年9月1日和赵某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赵某逸与李某在2015年一致决定将房屋赠与赵某聪且过户之后,李某不可能再决定将房屋遗赠给赵某刚,且房屋已经过户,李某无权对房屋作出任何处分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内容非一次完成,关键信息系后期增加,有明显篡改痕迹,应为无效。。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我不同意赵某逸、赵某聪诉讼请求。我前妻孙某涵和赵某逸共同居住,李某自己单独在另外一个屋子居住,李某无法忍受,所以才起诉离婚。2016年赵某逸把李某送到我家,由我赡养照顾。2004年,赵某逸起诉我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件事李某不知情,李某和我还是母子关系。李某到我家后,认为我什么都没有,就给我写了一个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去世后,财产由我继承。2015年房屋过户没有经过李某同意。

 

法院查明

赵某逸与李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无子女。赵某刚系赵某逸养子,2004年5月20日经本院调解解除了二人的收养关系。赵某刚与孙某涵原系夫妻,赵某聪系二人独生女。2018年5月12日,李某死亡。

赵某逸与赵某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赵某逸与李某共同抚养,并给赵某刚上户口,登记为赵某逸之子。2004年经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时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赵某刚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系赵某逸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5日变更登记至赵某聪名下。赵某聪主张赵某逸与李某于2015年3月15日留有遗嘱,二人表示将其全部财产均赠给孙女赵某聪一人所有,赵某聪提交遗嘱和录音一份。赵某刚对遗嘱中赵某逸字迹认可,对李某签名不予认可,对录音亦不予认可。赵某逸提交其与赵某刚于2019年3月19日签字的《证明》,内容为“1.赵某刚把李某的骨灰存放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给赵某逸。2.赵某逸把赵某刚所要的五万元一次性全部交给赵某刚。”赵某刚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认可,表示因赵某逸多次要求其将李某骨灰送去,且帮助其归还五万元欠款,故同意并签字。

赵某刚主张其与李某于2016年9月1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赠与赵某刚,赵某刚对李某生活起居及各方面悉心照料,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达到与子女照顾、孝敬亲生父母的标准等同。

赵某逸、赵某聪不予认可,认为其前后陈述不符,且与赵某刚陈述相互矛盾,协议内容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刚称李某自2016年8月28日起与其共同生活,赵某逸、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称赵某刚于2017年11月4日将李某接走,此后不再让赵某逸与李某见面。

 

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刚与李某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扶养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赵某刚主张其与李某未解除收养关系,则其并不具备扶养人的主体身份。第二,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遗赠人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应认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在与赵某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涉案房屋已变更登记至赵某聪名下,不属于李某的财产,其处分行为应为无效。据此,赵某逸、赵某聪要求确认李某与赵某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