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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助子女在婚后买房,子女离婚后老人起诉子女夫妻还款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4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赵某贤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宋某玲赵某杰共同偿还陈某杰赵某贤为其购房出资款共计2 179 492元;2.判令宋某玲赵某杰陈某杰赵某贤支付购房出资款2 179 492元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某玲赵某杰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杰赵某贤赵某杰的父母,宋某玲赵某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陈某杰赵某贤有购房需求但购房资格限制,遂以宋某玲赵某杰之名(宋某玲系北京市通州区户籍)于2015年3月27日,全款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一套,出资人为陈某杰赵某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陈某杰赵某贤宋某玲赵某杰的名义与北京M公司签订。

2019年下半年,宋某玲赵某杰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证据,将北京M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陈某杰赵某贤追加为第三人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支持了宋某玲的诉讼请求,但依法查明了陈某杰赵某贤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并认定陈某杰赵某贤宋某玲赵某杰双方就该房产的实际权属可另行解决。

2020年下半年,宋某玲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赵某杰,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离婚判决书虽认定涉案房屋系宋某玲赵某杰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认定陈某杰赵某贤出资款项系赠与行为,且赵某杰在庭审中主张该房产系陈某杰赵某贤借名买房,并表示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系陈某杰赵某贤共同房产,则购房款应系陈某杰赵某贤宋某玲赵某杰的借款。陈某杰赵某贤认为,该房产出资行为并非是陈某杰赵某贤宋某玲赵某杰的婚内共同赠与的事实,已经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此大额款项在不能认定系陈某杰赵某贤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宋某玲赵某杰的借款。陈某杰赵某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杰发表答辩意见:认可陈某杰赵某贤主张的事实,同意陈某杰赵某贤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某玲发表答辩意见:不同意陈某杰赵某贤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已经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认定,依法进行了分割,法院已经对房屋的性质进行了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已经确定了陈某杰赵某贤出资行为的性质就是赠与,综上,不同意陈某杰赵某贤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宋某玲赵某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贤陈某杰赵某杰之父母。

2015年,宋某玲赵某杰与北京M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宋某玲赵某杰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总价款2 041 952元。涉案房屋系全款购买,……

2016年12月20日,宋某玲赵某杰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置。

2019年,宋某玲赵某杰、北京M公司陈某杰(第三人)、赵某贤(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宋某玲赵某杰名下,本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M公司赵某杰协助宋某玲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宋某玲赵某杰名下。2020年6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宋某玲赵某杰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2020年,宋某玲赵某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宋某玲赵某杰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本院出具判决书,认为涉案房屋系由宋某玲赵某杰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且登记在二人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后房屋由赵某杰控制……故房屋归赵某杰所有,赵某杰支付宋某玲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判决生效后,本院在执行宋某玲赵某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某杰赵某贤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出具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某杰赵某贤提出的异议请求。

庭审中,宋某玲认可陈某杰赵某贤诉讼请求的全部费用均由陈某杰实际支付,但表示赵某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工资不定期打给陈某杰,所以房款由陈某杰代为支付,虽其中部分房款系因宋某玲赵某杰无力负担,由陈某杰支付,但属于婚内共同赠与,购房过程中陈某杰赵某贤从未提过借名买房的主张。

另查,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调解,宋某玲赵某杰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协商赵某杰给付宋某玲46万元,双方同意离婚,赵某杰表示如果其能够给宋某玲找到46万元,就给付宋某玲现金,如果找不到,就把涉诉的房屋卖掉,然后给宋某玲46万元。宋某玲同意赵某杰的意见,表示如果赵某杰不给宋某玲钱,就把涉诉房屋卖掉,关于房子的事,就先不用法院处理了。故调解书中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某玲、被告赵某杰共同给付原告陈某杰、原告赵某贤购房出资款2 041 952元、团购信息费60 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 296元、契税30 62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杰、原告赵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购买案涉房屋时,陈某杰赵某贤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杰赵某贤支付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陈某杰赵某贤宋某玲赵某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款项用于购买属于宋某玲赵某杰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赵某杰认可该款项系借款性质,宋某玲亦实际使用该款项购房,宋某玲虽主张该购房出资是陈某杰赵某贤的赠与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宋某玲在离婚调解笔录中仅要求46万元款项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宋某玲主张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关于宋某玲主张存在赠与事实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故陈某杰赵某贤为购买案涉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应由宋某玲赵某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关于陈某杰赵某贤要求宋某玲赵某杰共同偿还购房出资款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款项使用期限,故对陈某杰赵某贤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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