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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己方父母赠与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2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吴女士赵先生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M号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

吴女士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吴女士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赵先生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为赵先生个人所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15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M号房间(以下简称M号房屋)过户至赵先生名下,可以理解为赵某坤赵先生个人的赠与。2020年1月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下,明确将涉案房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行为应视为赵先生重新作出了意思表示,将本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属于赵先生个人所有,属于错误认定。……

 

被告辩称

赵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吴女士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M号房屋是赵某坤拆迁的安置房,是对赵先生的个人赠与,M号房屋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吴女士也是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使用的是民政局的模板,并不能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对财产约定的确认。

 

法院查明

吴女士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1月6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结婚登记日期为2010年2月9日,离婚原因为感情破裂。……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M号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车辆归吴女士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法院另查,北京市某单位作为甲方与案外人赵某坤作为乙方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安置合同》,约定对乙方原住房地址S号房屋就地安置,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户主秦女士,丈夫赵某坤,之子赵先生,之父赵某贤,之母林某娜,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的就地安置住房,其住房即M号房屋。

赵某坤赵先生2015年8月4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M号房屋,合同除房屋地址外,其他内容多为空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房价款为3元。就此,赵先生表示实际系以房屋买卖形式进行之赠与,且M号房屋已于2021年7、8月出售,房屋已经过户至他人名下,售房款850万元。

审理中,赵先生母亲秦女士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认可M号房屋系以房屋买卖形式对赵先生个人的赠予。

法院认为,就吴女士请求,吴女士赵先生2020年1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M号房屋归赵先生所有。现吴女士赵先生隐瞒婚内出轨事实主张撤销该分割条款,就此应考虑到,一方行使撤销权,撤销的对象实际是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即吴女士基于重大误解或赵先生欺诈手段,所作出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的前提是M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就此应考虑到,M号房屋属赵某坤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赵先生享有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亦于婚前取得,属于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后M号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赵先生名下,其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均系空白,房价款3元亦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双方亲子关系,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成立赠予合同关系。

考虑到赠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现房屋登记至赵先生一人名下,应视为赵某坤赵先生个人的赠予,属赵先生个人财产。基于上述认定,吴女士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该分割方案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主张撤销,法院难以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M号房屋系赵某坤赵先生的单方赠与,为赵先生的个人财产,吴女士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亦明确M号房屋归赵先生所有。现吴女士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屋归属的财产约定,对此法院认为,M号房屋并非吴女士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约定的性质仅为对M号房屋作为赵先生个人财产的确认,并未产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吴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故吴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M号房屋财产约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吴女士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M号房屋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视为赵先生已重新作出了将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但赵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在案证据亦无法认定双方就M号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法院吴女士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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