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伪造开发商公章签署房屋合同有效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2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8万元;3.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52.8万元;4.被告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96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我与陈某涛h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房屋出售给我;房屋售价每平方米3万元,我应向出卖方支付定金100万元,出卖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我。我已将房屋定金100万元交付给陈某涛。但二被告没有将房屋或产权证给我,房屋建设也毫无进展。二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h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周某森从未产生过接触,更从未形成过任何合同。周某森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公章并非我公司的公章,陈某涛并非我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不清楚此人的身份情况。我公司从未收到过周某森的购房款。请求驳回周某森的诉讼请求。

陈某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周某森主张其与陈某涛h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交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一份,显示2013年1月17日,周某森(买受方)与h公司(出卖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一份,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3万元,总金额为270万元,买受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100万元,出卖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买受方;陈某涛作为出卖方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出卖方落款处盖有h公司的公章,合同内除出卖方信息、买受方信息、房屋坐落、房屋价格、定金支付外,其余内容均为空白。

庭审中,h公司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章不是其单位的公章,并申请公章鉴定。鉴定意见为2013年1月17日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第四页落款的h公司印章印文与四份样本中h公司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周某森提交的银行卡客户回单显示2013年1月17日,周某森陈某涛转账14万元及86万元。周某森主张其还给过陈某涛6.8万元现金,存入了陈某涛的账号;周某森就其所述未举证。

周某森提交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信息显示:项目2002年预售发证,开发企业为h公司,该项目预售许可的期限已到期,未售房屋不能进行预售合同网上签约。h公司称是其项目,现项目烂尾,至今没建好。

庭审中,本院询问周某森就其所述房屋增值损失是否申请评估;周某森未提交评估申请。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陈某涛与原告周某森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无效。

二、被告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森定金及购房款1000000元。

三、被告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森房屋增值损失60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周某森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章并非h公司所盖,而陈某涛并无受h公司委托处分某公寓的授权,陈某涛在出售涉案房屋时系无权处分,故周某森陈某涛2013年1月17日签署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无效。周某森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周某森要求陈某涛返还定金及购房款100万元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森主张其另给付陈某涛6.8万元,因缺乏证据,周某森要求陈某涛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涛将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周某森,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另周某森没有尽到谨慎核实的购买人义务,签订了内容多为空白且没有具体房号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将购房款支付给了个人而非售房单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处陈某涛支付周某森房屋增值损失60万元。周某森要求h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无合同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