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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口头约定换房,己方履行后亲属反悔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杰系亲兄弟关系,周某杰孙某涵系夫妻关系。2005年原告单位分得一套两居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B号2009年直至2012年9月25日一直暂居住在原告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B号2010年被告夫妻二人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该房屋一直由孙某涵姐姐暂时居住。2012年8月,孙某涵亲姨因回迁要装修房屋,没有钱就要求孙某涵夫妻二人还借款,该借款系购买北京市丰台区A号首付款。由于被告夫妻二人没钱还借款,出借人又着急要钱。无奈之下,被告夫妻二人准备将北京市丰台区A号出售。

孙某涵丈夫周某杰找到原告商量卖房事宜,周某聪说既然要卖那就把我这五楼房子卖了,把你一楼的房子给我,房屋互换。双方便达成口头约定。此后,孙某涵便将原告房屋挂到中介网上出售,最后以78万成交价卖给了徐某露徐某露2012年9月14日正式过户,徐某露陆续给孙某涵转账38万房款及1万元违约金。因该房屋贷款购买,某银行40万元贷款金额转账给了原告,原告又于2012年10月30日转账给了孙某涵。整个交易完成。被告夫妻二人一直以孙某涵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未拆迁为由,说拆迁以后我们就将该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该涉案房屋一直均未办理过户。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涵周某杰提交答辩状辩称,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系答辩人个人购买的合法财产,属于答辩人的私人财产。任何人无权处置。被答辩人的诉求,以及其提交的证据,跟涉案房屋无任何关联性。被答辩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是被答辩人兄弟之间的赠予行为,与被答辩人所诉的房屋互换无关联。被答辩人在没有合理性、合法性证据情况下,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其侵占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不法目的、涉嫌滥用诉权,虚假诉讼。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聪周某杰系兄弟关系,周某杰孙某涵系夫妻关系。丰台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原系周某聪所有,2012年9月出售给案外人。丰台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孙某涵,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10年9月20日。该房屋一直由周某杰孙某涵居住使用。

庭审中,周某聪述称2012年因周某杰要出售房屋用于还债,其提出可以互换房屋,将自己的五层房屋出售,售房款给周某杰,而周某杰则将其所有的一层房屋给周某聪。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周某杰之妻孙某涵将其名下房屋挂到网上出售,已经出售给徐某露,房款78万元,另有1万元违约金,其中39万元是自动划款,已直接汇入孙某涵账户,有资金自动划转证明为证,剩余40万元是贷款,银行放款给了自己,自己又转给了孙某涵,自己已经履行了换房义务,而周某杰孙某涵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故诉至法院。原告针对其述称提交以下证据:

1.2012年9月25日出卖人周某聪与买受人徐某露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周某聪将其所有的B号房屋出售给徐某露,房屋成交价格780000元,买受人通过自行交割方式付款,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买受人向某银行知春路支行申办抵押贷款,贷款金额400000元。

2.2012年9月25日甲方周某聪与乙方徐某露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该声明中甲方落款处周某聪签字,乙方处徐某露签字,证明实际卖房人是孙某涵

3.2012年10月30日个人转账凭证一张,显示周某聪孙某涵的账户汇款400000元。证明其已将贷款的400000元汇给孙某涵

4.证人证言2017年6月5日周某聪周某杰及代某谈话录音。2019年6月23日周某聪之妻杨某芝孙某涵谈话录音,大意为杨某芝孙某涵梳理事情经过,杨某芝说当初周某杰周某聪说要卖房,周某聪说要卖就卖给他,让周某杰将五楼卖掉,房款给周某杰,让周某杰去还账,完了周某杰将一楼的房屋给周某聪孙某涵说其当时不在场,但认可周某杰回家后说卖五楼,然后把一楼给周某聪杨某芝又说因为当时关系好,所以也没有让打条的,孙某涵称所有的东西也得是其把拆迁的事都完成的基础上,是有前提的,并表示当初周某聪也不是纯情谊帮助周某杰,也还存在利益,还是因为她们家一楼的房子好。杨某芝认可确实有私心,但表示周某聪钱也出了,房也还是周某杰住着。孙某涵表示周某聪的房子卖了79万,她拿走了79万,到什么时候都承认。但需要拆迁完成才能兑现

7.2019年6月4日某银行汇款通知,载明孙某涵6月4日向您尾号5784的储蓄卡账户银联入账收入200000元。周某聪表示因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故孙某涵向其支付租金200000元。

就涉案房屋过户时间,原告另称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但经其催促后孙某涵答应等其家中拆迁完毕之后履行义务,现孙某涵家已经拆迁完毕,并进行了安置居住,履行条件已经成就,故周某杰孙某涵应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提交拆迁相关材料。

孙某涵之前庭审中认可售房款是打到她的账户,但表示不清楚打款原因。孙某涵周某聪提交的其与杨某芝的录音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就是唠家常,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周某杰孙某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周某聪将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聪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周某聪主张与周某杰孙某涵之间成立换房合同关系,依据双方约定,周某聪负有将其名下B号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给周某杰孙某涵的义务,而周某杰孙某涵则负有将A号房屋给周某聪的义务,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原告所交证据及历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某聪所述属实。

首先,就A号房屋权属,该房屋虽登记在孙某涵名下,但系于周某杰孙某涵婚后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孙某涵周某杰在录音证据中均认可周某杰周某聪之间存在换房约定,亦有证人证言对此予以证明,孙某涵虽在最初周某杰周某聪口头协商时并不在场,但其认可周某杰回家后将此事向其告知,并认可其拿了周某聪79万元,并在通话录音中承认应在拆迁完成后兑现,由此可知,孙某涵周某杰的换房约定已在事后予以追认。周某聪周某杰孙某涵之间成立换房合同关系。

其次,结合周某聪的售房协议、转账凭证及前述录音证据可知,周某聪于双方口头协商后已经履行了出售房屋义务,且售房款已由孙某涵取得。周某聪就双方的换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了其方义务。周某杰孙某涵作为合同相对方,亦应履行协助周某聪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周某聪原有B号房屋已于2012年出售,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即便按照孙某涵所述,于其家拆迁完毕后配合办理过户,依据周某聪提交的证据,孙某涵原有丰台区一号房屋已于2014年拆迁,且现孙某涵已实际入住回迁房屋,故其理应配合周某聪办理涉案A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周某聪之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周某杰孙某涵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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