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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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件结果

来源: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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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聚众斗殴案
              
委托人:李某、李某母亲
受委托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杨明律师
案件性质:刑事案件(聚众斗殴人数众多)
案件量刑期限: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即委托人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与刘某、刘某某、郑某等十余人,受赵某某纠集,共同至天津市北辰区某学校门口,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伤。
 
律师工作:本律师接受案件委托人的委托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李某交谈,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梳理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辩护方向,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开庭过程中,本律师积极辩护,与检察机关进行唇枪舌剑,经过多伦辩论,最终博得了法官的确认,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分析:经过深入调查及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谈话,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该案件的辩护应当分几点进行。首先,聚众斗殴的事实没有任何意义,确实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殴打人数超过10人,对这些案件事实要求被告人李某进行积极认罪。其次,应当驳倒检察机关所适用的法律,要求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量刑刑罚降低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从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改表现,且主观恶意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且还是在校高中生,并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多方面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2009年9月 25日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以(2009)辰刑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该案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和精彩辩护,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给予被告人李某一次机会,免予刑事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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