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峰律师

吴长峰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刑事案件

送达问题

来源:吴长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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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习惯性作法的意见

现在南宁市内的法院一般都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理由是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太多了,我们人手不够,所以不送达了,都是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自行领取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自行来的,则实行公告送达。

对于南宁市内法院的做法本人想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供大家参考,以利于法院工作的改进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

一、现在南宁市内的法院在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时都没有将本法院打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全称告诉,即说某法院或说其姓氏,说我是小张或老张而矣,一个法院到底有多少人姓张,姓李,不可能只一人姓张,或姓李吧,名字则不愿或不敢说全称即姓与名,不知是何故,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连本人的名字也不敢向当事人表明,难道怕羞不成?本来按法律规定,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出示其执行公务证的,以表明其身份的合法性,当然法院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进行通知当事人时是无法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出示执行公务证的,但表明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姓名也是应当的,一是方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后与该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很多,而且同姓的人也不少,有个别人还有同姓名的,不说出具体的姓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不知道找谁?特别是在打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时,如领取法律文书,如果打电话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在,当事人可告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可否帮助一下将有关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这样做一方面是节约当事人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因南宁市现在是不小的城市了,从一地到另一地要用时间不少,如果是打的士也要二十或三十多元钱。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不是在南宁市区内的如上林、桂林、河池的,则要花费上百或几百元钱到南宁一趟,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到法院领一张传票而用去上百或几百元钱,有这一必要吗?当事人维权的成本该有如此高吗?本人曾见到一当事人说南宁市某法院电话通知其从河池专程来到法院领取一份开庭传票,听该当事人诉说,本人觉得某法院的做法好象犯罪一般,如上帝见到此情景,是不会宽恕的-----罪过。如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后因打电话通知当事人的法院工作人员因事而不在办公室,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不明了事情的原委,当事人还得再第二次到法院找相关的当事工作人员。这样一来,时间、金钱损失不小。同时,现在法院对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法官还其他工作人员都将姓名、职务公布于本单位的公告栏内,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当事人或人民大众的监督的,法院公布了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与相片,为何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具体职务时不敢或不愿告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其姓名呢?这样做不利于当事人的监督和正确认识是否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因为现在的社会很复杂,冒名顶替的也可能出现。因为当事人从电话号码中难以分别出是否真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所以从哪个方面来说,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联系时不告诉本人的姓名全称是不合法的。

二、法院案件数量增加不是不执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送达义务的理由。由于我国社会生活经历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冲击,各种矛盾日益增多,在协商无效的前提下,都会想到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遇到生活中的纠纷也日渐想以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于是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增多起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多其实不是坏事,因为我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心里有一种怨诉心理,现在经过政府多年的法制宜传,公民的法律观念也有较大改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是一件好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三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具体就是说,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而不是由人民法院要求受送达人到法院去领取诉讼文书。也就是说,送达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受送达人则不是一项义务。根据法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可以在现实中,法院却不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本来是对社会产生的纷争进行评定的,可是在对待送达这一小事上,人民法院却带头不遵照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执行。而且对自己不履行法定义务找到了堂皇之理由:案件多多。

人民法院的机关性质是什么?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工作人员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是按每月领取全体纳税人的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代表国家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不应有个人私利,也没有个人私利。法院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是个人自愿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没有任何人强迫的。如果有人认为,法院的工作量大,其可以辞职不做的,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规定了,法官和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辞职权。所以无论从何方面来说,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的地位来,都是十分热门的,对大学毕业生来,挤破头皮也想进入公务员队伍。每年的公务员招考火暴程度世界少见,如此高等的职业,我们的法院在职人员有何抱怨?当然,有人会说与律师的收入相比,我们钱少多了,可是你没有出来从事律师职业,你知道律师的风险有多高,没有固定收,没有固定案件,律师是公开竞争的职业,如果在职人员,认为律师职业好,法官职业不好,请出来从业就是了,每年也有法官辞职的,这也属于正常,只要有人空出位来,不用三天,就有大量的法律职业人进去的,要看到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近30%,有多少人想进入法院担任法官职务而未能如愿。每年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工作而到处奔波。好多人一毕业就是失业。看一下这一切,也反驳了法院案件多,法院可不履行送达义务的理由了。
    
三、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都没有义务要到法院去领取法院的法律文书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也就说,法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上门领取法律文书的,在该等情形下,民事诉讼法是要求人民法院可邮寄送达。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送达困难时,可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应亲自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由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到法院立案时都注明了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特别是原告方,本方地址更是确切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直接以邮递方式送达给原告的。如果原告在立案时委托有代理人时,法院可要求代理人提供确切地址,特别是律师代理人,都有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那么在该等情形下,法院可直接按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邮寄送达即可,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也无须原告或其代理人自亲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在城市,邮政快递是十分准确的,一般不会出差错。在此情形下,又何须原告或其代理人亲自到法院领取法院的诉讼文书呢?法院以快递方式在本市区寄出一份快递,只须人民币壹拾元钱,非本市的一份邮政快递价格也是贰拾壹元钱,而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所付出的成本则不是这个钱了。以打的士收费看,本市当事人到一个法院(往返路途)一般要二十或三十多元,外地的当事人到南宁市的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成本所需的成本则更高。经济较困难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是以公交车出门,时间也要三、二个小时,这么长时间也做得不少事了,二者相比,还是法院送达便宜多多。也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而不是冷冰的司法。也许有人会说,法院叫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来,你就得来,否则就是不尊重法庭。如果是这样理解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法庭的尊重,其实是大错了。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法庭的尊重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而是按法律规定办事的。对法庭的尊重就是按法律办事,法律没有规定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如果不是这样,法庭就有可能变成某人专制、玩弄权术的工具了。出庭作证是证人之义务,如实陈述是当事人的义务。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应亲自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是其义务。
   
四、法院在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时,法院则实行公告送达也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律规定,法院取采用公告送达,是以其他送达方式不能达到送达目的,在没有别的方式的前提下而使用的方式,而不是没有原因的使用,即使使用该方式送达时,也应当说明理由,即法院要有证据表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仍住在诉状中所注明的地址,法院是不应当公告送达的。而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住址不乐于认真查实。总之法院在对待这一问题上都是乐采用简便方式,反正有送达形式则可。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上交的诉讼费也不少,除劳动争议案件外,都有几十、几百、上千、上万元。法院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是有保证的。所以当事人要求法院邮寄一、二个快件是不为过的。在外地的一些法院如广东省的法院,都是以快递方式将法律文书邮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

对于上述问题,为公正司法,体现以人为本的宪法原则,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时,最好还是报出工作人员本人的全名及所在法院的庭室,以便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后联系到本人,也有利于预防社会上一些心术不正之人的恶搞,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和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提高。

二、建议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明确要求原告或其代理人提供收法律文书的准确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后果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对于被告的地址,人民法院也是要求原告准确提供的,如不准确,则由其承担责任。

三、对于法律文书,法院还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收,而不是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收,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法院按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由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及时告诉变更后的地址,造成法院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负责。

总之,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其责任更大、地位更高,人民群众对其要求期待也越高。所以人民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黄胜俊同志的“三个至上”精神,少从法院某个人的利益出发,应从人民利益、多数人利益出发,这样,司法权威才能树立起来。 如法院领导看本文后,能有所改进,以民为本,官为轻,公正司法,万幸、万幸。

                             (笔者系: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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