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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量:0

导读:

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时生效,对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设立;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抵押登记之时设立。

  一、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如果抵押不动产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期间的孳息怎么办

  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人所有,抵押财产在设立抵押权之后其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依然归抵押人所有。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三、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抵押权一般是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但要注意特别情况,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便是购置款抵押权,也不得优先于留置权。另外,我国一些单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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