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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法律细节--诉讼时效篇

来源:胡丽妹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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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出问题前,总是想,没什么大问题,好商量的,但是在出了问题后才发现自己当时的疏忽所造成的问题的严重性,适才问自己,怎么没想到这个问题呢?都怪自己不懂法什么的,懊恼不已,但又后悔莫及,想着补救,却面临总总不利。那么为什么不在事前就充分预防呢?其实原因有很多,有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有人是因为当时过于自信或相信他人,有人是因为不懂法也不知道其重要性……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笔者都认为,我们应该注意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并注重事后补救。不管在哪个阶段,都要充分注意一些极易被忽视,却非常致命的法律细节问题。
本人认为容易被忽视又非常致命的主要法律细节有:时效、签章、附加条款和法律选择等,本文主要论述时效问题。
一、时效,在本文主要指民事诉讼时效和商事诉讼时效。不同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即一般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以下特别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又如拍卖法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也就是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特殊情况除外)。
二、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了,也就是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期限过了,即胜诉权丧失了。即使从道德上说,其合法权益是应该受保护的,理应得到社会支持的,但是已经无法从法律上获得相应支持了。那怎么办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
1、养成尽快维权的习惯,积极面对问题而不是想方设法地逃避或等待;
2、考虑是否存在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正确认识并及时使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诉讼时效是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多数人都只注重其所谓的事实,而不注重法律程序规定,殊不知一旦诉讼时效过了,实体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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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丽妹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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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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