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案例解析)

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20年A与XX公司签订《XX村XX项目土建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将XX项目土建一标段工程发包给XX公司,D系XX公司在该项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D雇佣B、C的挖掘机用于该工程区域内平整土地、挖沟等工作,约定每天费用为1000元。工程结束后,D支付B、C部分劳务费,尚欠B劳务费56825元、欠C劳务费7600元。2021年3月31日,D为B、C出具欠条1张,金额为64425元,其中欠B56825元、欠C76**元。

另查明,A与XX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含税暂定总价为18500000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A向XX公司支付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的80%。2021年2月2日,XX公司为A出具支付承诺书,承诺A春节前所拨付的款额600800元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及材料商货款。但A之后认为其已经支付的价款已经超过工程总价的80%以及补充协议价款的80%,故未支付XX公司该600800元。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B、C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旨在描述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但本案中A将工程发包给XX公司,该工程由XX公司项目经理D进行施工属合法分包,不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法律关系,或者其借用XX公司的资质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B、C不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另本案在庭审过程中B、C均陈述其是受XX公司项目经理D雇佣进行施工,劳务报酬亦是与D协商确定,包括人工费及钩机所需汽车费每天报酬1000元,D做为XX公司的项目经理亦为B、C出具的拖欠劳务费的欠据,D的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因B、C是受雇于XX公司进行施工,与XX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二人劳务费由D及XX公司予以给付。原审判决A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A与XX公司之间涉及工程款的问题,因涉及A与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A与XX公司应另案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解析案例裁判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D、被告E连带给付原告B劳务费56825元,给付原告C劳务费7600元,合计64425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A在欠付E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B、C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维持(2021)X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2021)X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A在欠付被上诉人E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