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0日,二被告B与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案涉XX某项目E区住宅楼项目El#、E2#、E6#楼工程,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如下:(1)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十层完工时,发包人第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及以本项目商品房冲抵工程款形式支付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十层完工时,发包人第二次以现金形式支付十一至二十层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及以本项目商品房冲抵形式支付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全部完工时,发包人第三次以现金形式支付二十一层至主体结构封顶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及以本项目商品房冲抵形式支付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施工期间共计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2)主体结构封顶以后部分的工程款,发包人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月度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并以商品房冲抵形式支付月度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共计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3)砌筑、防水、安装、粗装修和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亦按照各单体栋号分别支付。其与主体结构交叉施工期间的进度款,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随上述主体结构进度款拨付时间同期支付:在主体封顶结束后,乙方每月25日(第一月为足月)报本月产值和下月计划,下月10日前甲方支付本月相应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款。(4)工程完工,乙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甲方付至乙方实际完成程量50%的工程款和以甲方所开发“商品房”冲抵形式,冲抵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其后双方开始结算,最终结算款经甲方与乙方进行书面确认。其余2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支付。(5)最终结算款经甲乙双方确定后,剩余未拔付结算款总额的20%部分以甲方所开发的XX东方项目一期E区内商品房的销售开盘价格体系为准,在甲方指定的商品房范围内进行抵房。甲方抵扣工程款范围内的商品房甲方给予乙方签订抵房认购单,乙方以认购单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抵扣房屋由乙方自行处理。(6)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该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如乙方全部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保修任务,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任何款项,包括甲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直至质量问题解决。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要提供与工程款相对应的完税建安发票,竣工结算完毕,乙方要提供与结算价一致的完税建安发票。

2013年8月30日,B与A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B将其承包的XXE1#、E2#、E6#楼工程项目中的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室内外装修工程分包给A施工。前述《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签订后,B与A均进行实际施工。但案涉工程多次停工。

2019年11月26日,B与A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B确认其与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分包合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B尚欠付A劳务费5,630,248.69元(大写:伍佰陆拾叁万零贰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因B与C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同意,B将其对C的部分工程款债权(债权金额:5,630,248.69元)转让给原告。B承诺并保证所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同日,B向C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内容:我单位施工总承包的XXE1#、E2#、E6#工程已于2014年12月份开始停工。截至今日我司尚欠A劳务费:5,630,248.69元。现我司将享有的对贵司的到期债权5,630,248.69元的部分转让给A,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直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该公司。次月4日,C对前述《债权转让通知》所提的债权转让提出异议,分别向A和B发《工作联系函》,告知二公司不认可《债权转让通知》,因其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不存在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项,B所称欠款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并告知B案涉工程正计划复工,针对一标段工程复工事宜,望B届时能够给予配合,保障项目工程顺利竣工交付;停工期间可能增加的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可沟通商谈,就相关费用进行确认。

2020年1月1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XX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款支付协议》,内容:鉴于甲方(C)为XX东方E区项目(项目推广名:XX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B)为某项目项目一标段E1#、E2#、E6#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丙方(原告)为乙方承包E区项目一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甲方于2011年10月21日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已支付乙方工程款。鉴于项目工程停工等历史原因,为响应国务院下发的(国治欠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现甲、乙、丙三方针对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中的劳务费相关事宜,本着互惠互谅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经甲、乙、丙三方核算确认,一标段已完产值6197万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4674.1万元。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为1522.9万元,其中包括劳务费259万元。2、乙方同意该笔劳务费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在该笔劳务费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工程款普通发票。3、待该笔劳务费全额支付后,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劳务费即已全额支付,此后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一标段目前已完工程量中的劳务费。4、丙方承诺在收到该笔劳务费后,将劳务费及时发放至农民工手中,并确保不再发生任何形式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丙方在劳务费发放完成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支付台账报甲方留存备案,支付台账应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实发数额、农民工签字等内容。5、如甲方支付该笔劳务费后,再次发生任何形式的讨薪事件,由乙方承担每天5万元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笔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次日,B就前述《支付协议》向C出具《承诺函》,内容:我司与贵司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承揽贵司建设开发的XX东方E区项目(项目推广名:XX项目)一标段El#、E2#、E6#的建筑工程。截至目前,贵司已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鉴于工程停工等历史原因,致使我司持续垫资,资金压力巨大,尚欠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未支付。临近年底,为避免发生农民工讨薪等群体性事件,我司请求贵司支付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中的劳务费,并就该笔劳务费作如下承诺:1、按照与贵司对目前一标段已完产值的核算确认,一标段已完产值6197万元(不含工程结算调差及停工索赔费用),贵司已向我司支付工程款4674.1万元。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为1522.9万元,其中包括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中的劳务费259万元。2、A系我司承建一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由于资金压力巨大,我司尚欠该单位劳务费。我司请求贵司将该笔劳务费直接向该单位进行支付。3、待贵司将该笔劳务费全额支付后,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劳务费即已全额支付,此后我司再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司支付一标段已完工程量中劳务费,并确保不再发生任何形式的讨薪事件。如再次发生任何形式的讨薪事件,我司自愿承担每天5万元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笔费用贵司有权从一标段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当日,C履行《支付协议》,通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甘井子支行向A支付259万元。

2020年8月10日,C(甲方)与B(乙方)签订《XX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复工协议》,约定:1、双方于2011年10月21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为总承包单位,负责E1#、E2#、E6#楼的建筑施工。截至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如下:E1#、E2#楼主体结构已封顶,屋面工程、楼内二次结构、外墙保温已经完成,E6#楼尚未进行施工。2、经甲、乙双方核算;工程累计完成施工产值为人民币6197万元(不含工程结算调差及工程停工索赔费用);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累计人民币5033.1万元,已完工程量中未结算工程款为人民币1163.9万元。3、经双方确认工程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所有停工索赔费用共计9,986,828元。乙方按照本协议⒋2.2条款约定完成进场复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首笔停工索赔款2,000,000元,剩余7,986,828元待项目完成竣工备案时再向乙方支付。双方另对后续工程施工内容,复工后的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B未复工。C因此于2021年4月30日,向B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B未在约定的2020年9月15日复工,经多次催促仍不复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决定即日起,解除《复工协议》。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C与B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由B与A2019年11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可见,B欠付A劳务费5,630,248.69元。由C、B、A三方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XX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款支付协议》和次日的XX银行网银转账回单可见,该5,630,248.69元已由C代B向A支付259万元。因此,B尚欠原告3,040,248.69元未付。B欠付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B支付3,040,248.69元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C与B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可见,C与B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C在B施工期间,按照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50%的进度款,以商品房冲抵形式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20%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B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再行结算,并预留5%的工程结算款为保修金。由案涉2020年《支付协议》和《复工协议》可见,C已向B支付工程款5033.1万元,已达到工程总施工产值6197万元的80%。因此,在C已依约向B付款的情况下,在案涉《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规定可见,原告作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合法分包人,向C主张的连带偿还责任,显属无理,不予支持。

据原告陈述,其举证的录音资料形成于2019年12月16日,系其在向C与B讨要欠付劳务费时所录制,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三方对劳务费数额的商讨过程。原告及被告C均认可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的《支付协议》存在笔误,该协议形成于2020年1月19日。在被告C已依据协议内容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C并无义务支付代B支付劳务费。

如原告以债权受转人的身份向被告C主张付款,则,第一,如前所述,C已依约向B付款,尚未支付的款项系未达到付款条件。因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即便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C亦无需在其对B的款项未达到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对原告付款。第二,C系在2020年《XX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款支付协议》、《XX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复工协议》认可欠付B款项,并与B就该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原告与B在2020年之后既未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也未通知C转让债权。因此,即便C欠付B的款项已达到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原告亦不能以径行起诉的方式主张受让债权。

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劳务费3,040,248.69元,并赔偿A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劳务费3,040,24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