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XX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D就XX股份资源储运经营中心XX料块场块矿球团矿料场棚化封闭项目签订了《XX结构施工合同》。D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XX安建劳务有限公司,XX安建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E,E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B将部分工程分包给F、G,F、G将部分工程分包给A,A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C与A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C负责部分为转运站钢结构工程。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及价格:制作安装人工费每吨1400元,吊车费3500元,以现场实际装量计算。当月报量,次月挂帐,下月付款。”C负责的工程部分于2019年6月结束,结束当日报量,同年7月挂账,8月A应向C支付工程款,根据协议,2019年8月应付工程款的97%,预留3%的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尾款,C负责的工程部分于2019年6月底已经投入使用。C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为102吨,每吨按照1400元计算,C施工部分工程款总额142,800元。协议签署后,C按时依约完成工作,目前已经收到工程款18,000元。另查,2019年2月21日,B在C与A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上承诺“如甲方(A)不能按时付款,由B垫付工程款。”该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并在协议书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裁判理由

关于A与C于2019年2月21日签署的《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该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A与C为自然人,均不具备施工资质,故上述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关于C是否享有工程款请求权及工程款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原则上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C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案件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法律关系中,D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人,E、B、F、G均无相应建设施工资质,是违法分包人,因上述五名被告与C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故C向其主张权利,该院不予支持。A与C签订有《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C已经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A应承担履行义务。对C与A一致认可的C负责部分的工程量为102吨,每吨按照1400元计算,该部分工程款总计142,800元一节,该院予以确认。C施工部分工程款总额142,800元,扣除已收到的18,000元,A尚欠C工程款124,800元。关于B应否付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属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C与A之间的《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因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亦应无效。B对A的违法分包应当明知,然而B不仅不阻止A的违法分包行为,还作为担保人在分包合同中签字确认,显然存在过错。B、A、C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B应承担相应责任。因A、C亦有过错,故B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该院认定B对A上述债务及利息,在A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即41,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A称,因G没有就本案中C所承担的工程部分付款给A,A也就没有钱付给C的辩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A的辩解属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的合同关系无关,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内部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欠款124,800元;二、B对A上述债务及利息,在A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即41,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B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A追偿;三、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