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相关法条等。

基本案情

A称,请求撤销XX仲裁委员会[2021]X仲裁字第21129号裁决。

2021年10月29日,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X仲裁字第21129号裁决:(一)A应支付B工程款700210元;(二)仲裁费用24209元,由申请人A承担16427.86元,B承担7781.14元;(三)驳回B其他仲裁请求。

1.2012年8月,XX公司与A(现A)签订《健身馆内外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承包XX省XX园二期健身馆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内装饰、室外装饰(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为2012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合同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王军;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最终以工程结算财政审计结果为准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或竣工图纸计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比例、质保金等条款。签订合同后,XX公司于2012年9月3日与D签订了《单项工程经营责任书》一份,约定XX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健身馆外立面工程分包给D施工,工期为2012年9月1日-2012年11月1日(60天);工程总造价为3,830,000元;工程结算增加价款以与建设单位约定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支付乙方的进度的款项,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财务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合同专用银行账号;同时还约定了税金及管理费的计收标准。签订责任书后,D对该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后因种种原因D停工,A在2013年3月8日、3月29日向XX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复工,XX公司亦通知D复工。因D没有复工,故XX公司向D发出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D于2013年5月2日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签名后,D向XX公司上报2013年8月1日之前D施工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并在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继续对工程进行施工,后D又停工,故环保厅于2014年7月7日与XX公司解除外装饰工程合同。XX公司亦于2014年9月3日通知D于二日内将存放于园区内的外装施工设备运出园区。同时,A与XX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对解除合同时涉案建筑物的外立面、幕墙、吊篮、室内节点、楼顶及龙骨等室内外设施的工程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摄像,之后环保厅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A针对D施工的部分共向XX公司工程款1,781,092元,XX公司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向D支付工程款1,557,721.6元及D自行交纳税款费用20,752.2元即1,578,273.8元。

2.D已于2015年7月21日在XX区人民法院提起对XX公司的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XX民二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D的诉讼请求。D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X01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不服,申请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D的再审申请。

3.2017年8月24日D再次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7)X0112民初字8419号民事裁定,认为D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驳回D的起诉。D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X01民终7441号民事裁定,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此案,并通过本院技术处确定了X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D施工部分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XXX鉴报字(2020)第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工程造价为2,481,302元。XX区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将其承包A建设的工程分包给D,双方签订了责任书,该责任书实际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D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该责任书为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D已实际进场施工,并进行了大量的施工投入,XX公司解除与D的分包关系,A解除了与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D实际施工过程中止,D对其施工部分有权获得相应的施工工程款,故D要求XX公司给付剩余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XXX鉴报字(2020)第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系按照司法鉴定流程实施,其鉴定结论相对客观,故该鉴定结论该院予以采信。XX公司应向D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为鉴定的工程造价2,481,302元减去XX公司已支付的157,8273.8元即903,028.2元。D要求XX公司返还“施工措施”的请求,该请求该院作出[2015]XX民二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中已确定XX公司已尽通知义务,且XX公司未拒付该施工工具,D未按时取走施工物品的责任由D承担,故D该部分诉讼请求属重复诉讼。D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案涉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的原因系D及XX公司均有责任,故D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D要求A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因A并非D与XX公司分包的合同相对方,故D要求A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XX区人民法院作出XX区人民法院(2019)X0112民初15329号民事判决:一、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D工程款903,028.2元;二、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98.00元,由B承担。XX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1)X01民终6272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案涉仲裁裁决系XX仲裁委员会就A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作出的裁决,A认为本案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撤销,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有证明案涉裁决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院对A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A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