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原告诉称

申请人A诉称,申请人的母亲于XX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子李XX、二子李XX、三子A。二子李XX患精神病无行为能力,长子李XX、二子李XX因家产纠纷将于XX诉至法院,与于XX有利益冲突,目前该案贵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在长子李XX、二子李XX起诉于XX房产继承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于XX头脑不清语无伦次(当时随李XX共同生活),怀疑其无行为能力,XX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于2014年9月做出的《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于XX因患“老年性痴呆”病,智力下降、理解、判断力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辩别自己的行为,故认定于XX无行为能力。XXXX园居委会于2015年1月4日指定与于XX无亲属关系、不照顾于XX生活、且无其他任何关联关系的B作为其监护人。而于XX多年来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饮食起居、看护其人身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关于监护问题”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等规定,为维护于XX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申请:1、依法撤销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2、另行指定申请人A为母亲于XX的监护人。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B辩称,一、同意撤销我对于XX的监护权。我与于XX无亲属关系、不照顾于XX生活,并且已经多年未见过于XX。居委会仅仅因为我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就把居民于XX指定给我监护,指定监护后,我也从未见过于XX,显然不能履行对于XX的监护职责,因此我同意撤销我对于XX的监护权。二、我同意申请人A为于XX的监护人。于XX一共有三个儿子,二儿子李XX有精神疾病,而于XX多年来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饮食起居、看护其人身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关于监护问题”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等规定,为维护于XX的合法权益,我同意由A作为于XX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于XX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李XX、二子李XX、三子A,本院在审理李XX、李XXA、于XX法定继承一案中,经XX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于XX“老年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11月4日,本院对该案中止审理。2015年1月4日,XXXXXXXX园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B为于XX的监护人。

另查明,于XX现与A居住生活在一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指定监护人通知书、XX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家庭关系证明、复员军人精神残疾等级鉴定书、(2014)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为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法院认为

XX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于XX“老年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于XX现有三名成年儿子,应从其成年儿子中指定监护人。XXXXXXXX园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B为于XX的监护人,于XX的儿子申请人A提出异议,且被申请人B亦认为其不能履行对于XX的监护职责,同意撤销其对于XX的监护权。根据于XX的家庭情况,于XX的长子李XX、二子李XX因法定继承一案,已将于XX诉至法院,考虑到该案的审理,不宜指定二人为监护人,现于XX与三子A居住生活在一起且A申请作为于XX的监护人,该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关于监护问题”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申请确认监护人案例裁判结果

一、撤销XXXXXXXX园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B为于XX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申请人A为于XX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