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来法院,要求解除该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16642元及装修押金1000元、维修基金4121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损失为:1、首付款的利息(从2010年10月11日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已还银行按揭贷款的利息部分(从2010年11月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止);3、提前还贷违约金,数额暂定为1109.05元。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1、被告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涉诉房屋已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原告,原告接受上述房屋并向被告交付了装修押金以及维修基金,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2、对原告提出的购房损失提出异议,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就不存在返还各项款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且原告的诉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假设被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第一项并未超过这个限额,所以该项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另外,原告因经济不足而贷款向被告购买房屋,因贷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基于被告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XX),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X×号×单元×××室房屋一套,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诉争房屋交付原告,如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结算清单一份,双方就购房款交纳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计7128元(已于2014年3月12日付清),签订了办理入住手续流程一份,并收取了房屋钥匙,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121元。同日,原告与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诉争房屋的验房事项达成房屋交接确认书一份,在该交接确认书中原告就诉房屋房屋的各项设施、设备状况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同时向该公司交纳装修押金1000元。

2014年8月5日,诉争房屋所在楼区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被告辩称其在2014年3月向原告交房时,诉争房屋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并将该情况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在原告选择接收该房屋的前提下,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但庭审中,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查询单、贷款合同、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结算清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竣工质量验收报告、房屋交接确认书、证明、质证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诉争房屋交付原告,但2014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物业公司签订结算清单和房屋交接确认书,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装修押金等费用,并领取了诉争房屋的钥匙,能够说明原告已于2014年3月11日从被告处接收诉争房屋,交房事实业已既定。此次交房时,诉争房屋虽尚不符合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双方就“先行”交房达成合意,但此后诉争房屋于2014年8月5日经验收合格,达到了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综上本院认为,虽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迟后于交付房屋的时间,被告履约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原告起诉前,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已达到交付条件,双方亦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了结算,故从合同履行的实际结果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综合考虑,诉争房屋不应解除,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据此所提起的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诉讼请求亦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A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B返还原告A购房款216642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121元、装修押金1000元、首付款之利息、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尚未偿还的房屋贷款的利息部分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