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位于XXXXXXXX号阳光100XXXX幢4单元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赔偿双倍定金20000元,双倍赔偿原告代理佣金16000元,自每一笔付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以已付房款6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9%计算的违约114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因原、被告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违约,原告明确其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其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共计63.5万元,个人做买卖使用了,后向张某某借了4万元支付给原告用于偿还涉案房产银行贷款,调解离婚时该所欠张某某的债务归C所有,本案应由B承担责任,但涉案房产贷款尚未还清无法办理过户,被告已将房产提前交付给原告,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

被告C辩称,1、涉案房产是因原告与被告B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过户,该房产是B婚前购买,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在购买前明知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但原告在C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购房款支付给了BB将房款私自挪用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导致现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原告的损失不应由C承担,两被告已于2017年3月3日离婚,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产归B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B享有和承担;原告自2012年起在涉案房产居住,原告非但没有损失,且因此受益,故原告不存在损失且不应由C承担。3、被告C向原告支付64300元、通过张某某向原告支付40000元用于偿还涉案房产银行贷款,原告实际未用于偿还房贷的54186元应在已付房款中扣除。4、原告购房款尚未付清,不应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应待房贷还清解除抵押后办理过户手续。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2年8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原告购买两被告名下的位于XXXXXXXX号阳光100小区XX号楼4单元X室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XX区字第XX号)。合同约定房产价款80万元,原、被告各向代理方XXXX房地产代理中心支付成交价格1%的代理方服务佣金,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首付房款24万元(含定金1万元,于签订合同时支付),余款房产过户贷款付清,原告承担一切过户费用,首付房款支付后10日内交钥匙;如任何一方不能按上述条款执行,违约一方须双倍赔偿守约方定金,并双倍支付代理方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B支付房款635000元,B将该款个人使用。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起接收房产居住至今。2013年11月20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11月23日还清房贷,若违约按日支付违约金200元。2013年11月23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11月25日还清房贷,若违约按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此后,两被告共向原告付款104300元,原告将其中的50114元用于偿还涉案房产银行贷款。2017年3月3日,两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协议涉案房产归被告B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B享有和承担。

另查明,被告B购买涉案房产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由XX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按揭贷款,现贷款尚未还清,原告在购买前知晓该情况。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求,本院认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在涉案房产尚未涤除抵押权前,原告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已知晓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由于涉案房产尚存在有抵押权负担,在抵押权未涤除的情况下,将导致涉案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自2012年8月房屋交付以及2013年11月被告B承诺清偿房贷至今已四年时间,被告在原告所支付的部分房款足以清偿房贷的情况下,未予清偿房贷,导致涉案房产抵押尚未解除而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及其后的承诺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经法院释明,原告选择定金,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即20000元,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两被告虽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债权、债务承担,但系两被告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原告,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在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在两被告间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抵押房产买卖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定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