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回预付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回预付款纠纷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原预付款20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双倍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41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回预付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20134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B)将工程包工包料交给乙方(A)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在一个星期内进场,甲方在划清地界后,应保证无土地纠纷,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如有村民出面阻止施工,甲方应出面负责协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把一切土地有关复印件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图纸施工,如出现因执法部门造成停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交付,乙方协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41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被告在组织人员进行短暂施工后工程因手续原因停工。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继续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预付款20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双倍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对于原告B向被告A支付2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工程因未能完善手续从2013年停工至今,且双方均认可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20万元预付工程款是否应当由被告返还的问题,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施工过程及现场照片来看,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仅组织相关人员进场进行了短暂施工,其辨称20万元的预付款早已花完并超支,且提供了一系列开支票据予以证明,但这些票据与本工程无关联性,原告也不予认可,原告仅认可被告有万余元的施工量。对被告已进行的施工行为及工程量,综合本案案情,酌定为叁万元,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工程未能继续施工双方均存在过错,非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造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二、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B预付工程款170000元。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B承担500元,被告A承担3800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回预付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性以及上诉人收到2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综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17万元的工程预付款是否适当。双方在2013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土地、建设、规划等手续未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程停工至今,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20万元的预付款早已花完并超支,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系列开支票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的施工过程及现场照片来看,双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短暂施工,上诉人对其主张没有进一步提供有关工程量鉴定报告等证据,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对被上诉人已进行的施工行为及工程量酌定为叁万元,剩余的工程款予以返还,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回预付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