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原告诉称

1、要求被告仅按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035338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835338元。2、原告就上述款项在承建的工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案情简介

2014510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B(甲方)就工程地点位于XXXX经开区XX路的XX室内装修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于201465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被告完成销售中心(二期35号楼)室内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完成经被告确认的样板房及入户大厅装修施工图、设计交底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全部装饰工程;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4510日,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开工令确定的日期为准。合同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41天,即竣工日期为2014620日(若开共日期推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价款实行包干价,总价款为203533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完成样板房全部结构改造工程、隐蔽工程(含水电隐蔽),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发包人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经监理、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发包人移送并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75%。向发包人移交完全部竣工资料,结算办理完成后,由发包人支付到结算总金额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和质保责任,发包人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若本工程无调整或设计变更,合同总价即为结算价。工程款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支付。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四项工期约定的第3条工期延误中约定,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因工期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146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因图纸变更及天气原因,要求将施工周期延长20天。2014624日,被告在工作联系单上注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同意竣工日期调整为710日”,并加盖被告工程部公章。2014710日,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为合格,原、被告分别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该验收记录上确认开工日期为2014510日,竣工日期为2014710日,质量验收结论为合格。201410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2070229元。20141120日,被告合同预算部工作人员C在结算资料签收单上签字。

原告分别于201477日、201494日共向被告出具现场签证审核表5张,因工程量增加或变更导致工程款增加合计34891元。原告及被告工程部、合同部工作人员在现场签证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被告合同预算部公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具说明,自愿放弃现场签证审核表所确认的增加的工程款34891元,要求被告仅按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035338元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仅于2014813日向原告付款20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遂于201517日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法院观点

一、关于本案所涉工程的总工程款问题。本案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XX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被告约定合同为包干价2035338元,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虽然因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增加了工程款34891元,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出具说明,自愿放弃现场签证审核表所确认的增加的工程款34891元,要求被告仅按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035338元支付工程款,故本院按照原、被告的合同约定确定总工程款为2035338元。

二、关于原告能否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质量保修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质量保修金的主要用途是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原、被告既已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总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现该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原告举示的XX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只能证明被告的房产被抵押或查封之事实,尚不能证明被告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在质保期满后无法返还质量保证金之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质量保修金部分不予支持。经计算,本院确认质量保修金为101767元(2035338元×5%),原告应在质保期满后再向被告要求返还。

三、关于原告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该权利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被告虽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4620日,但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已将竣工日期变更为2014710日,这一变更在工作联系单、竣工验收记录上均已由双方确认。原告于201517日起诉来院,并未超过6个月,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因原告承包的是装修装饰工程,故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总工程款为2035338元,预留质量保修金101767元,被告目前应付的工程款为193357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目前还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733571元。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为101767元,原告应在质保期满后再向被告要求返还。原告有权就工程款1733571元其承建的XX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优先受偿。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1733571元;二、原告A有权就工程款1733571元在其承建的XX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