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AB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决以涉案房屋属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所建设的居民用房,非属于普通的商品房为由,认定本案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是错误的。因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居民用房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有:(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予受理。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一审被告辩称

CD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房屋所占用土地实际上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房屋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04223日,而2003年之前房屋所在地的XX村委会已不存在,变更为XX社区居委会,本案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城市区划内的国有土地。2.虽然我国对于房屋的建设与买卖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在房屋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之前,不能必然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违法无效。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待房屋统一办证时,上诉人还要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无违法之处。3.基于以上两点,原审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4.原审对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错误认定,致使上诉人认为只要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进行实体审理,就一定会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就可以收回实际已卖出的房屋。5.被上诉人认为应当查明案件事实,改判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使上诉人服判息诉。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ABCD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CD返还涉案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CD负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2004223日,AB(甲方)与CD(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XX社区5号楼2单元502室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付款后,此房屋的一切问题自行处理,甲方不再干涉,甲方亦不负任何责任;此房因特殊原因无房产证,乙方已认可。如房屋统一办房产证时甲方出面办理(房产证办到甲方名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应给予配合,过户费由乙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CD即时履行了付款义务,AB亦将涉案房屋即时交付。诉讼中,为查明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一审法院依法自济南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调取了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一份,其上载明,涉案土地系XX村委会集体土地。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因涉案房屋系在XX村委会集体土地之上所建设的居民用房,其性质非属于普通的商品房,因该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本案不应予以受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情况,故应依法驳回AB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驳回原告AB的起诉。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二审法观点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农民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AB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占用土地属于其有权使用的宅基地,其主张本案案由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纠纷的性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规定,AB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纠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AB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纠纷中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