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继承律师 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分割)纠纷案例,济南房屋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某7xx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即长子王某5、次子王某4、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2、三女王某1王某7200946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xx200478日死亡,至其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

 

19号院宅基地登记在xx名下,涉诉房屋为19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1排北房的西侧4间房屋(按隔断墙划分),该四间房屋系依据王某41983412日取得的编号为“xx字第027号”的建房证所建。关于以上4间房屋,王某4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审时,法院认定:王某4非诉争房屋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虽以其名义取得建房证,但其对于建房出资情况举证不足,故法院王某4要求确认xxxx×××19号院中北房西数四间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王某4对诉争房屋可能享有的析产继承份额可另行主张”。据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

 

庭审中,关于涉诉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王某6王某5提交王某720061122日所立“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叫王某7,×××19号院有80年建房5间,因老伴xx1(法院注:应为xx)已过世,通过法律咨询,现将我只有50%房产继承权,给与长孙王某6继承”;该份遗嘱的标题及正文均为打印,落款处“立嘱人”由王某7签字并按印,落款时间为部分打印,部分填写;同时提交落款时间为20061122日的由王某5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签字并按印确认的《房产继承协议》;该协议载明:“×××19号有80年建房5间,有50%房产王某7老人给了长孙王某6继承。其余的50%房产是已过世的xx1(法院注:应为xx)的,应由五个儿女继承。为了尊重老人的提议,我们共同商议决定放弃房产的切割,把这部分房产也由王某6继承。同意将×××19的五间房变更到王某6名下”。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均否认了遗嘱的效力,对此,一审法院曾组织当事人对遗嘱进行鉴定,结论为:“《遗嘱》上‘王某7’的签字存在多处重描现象,指印过于模糊不清,故此检材无法进行签字及指印的鉴定”;同时王某3申请对20061122日《房产继承协议》中王某3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检材上同意签字处‘王某3’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王某3’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另查明,在王某4王某519号院北房4间进行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201467日共同向王某4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19号有北房4间,是王某41983年复员后自行出资建房”。经询问,王某4虽称再审,但没有提交相关的再审案件的受理材料。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主张继承权利应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北房4间,并驳回了王某4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王某4对诉争房屋可能享有析产继承份额,即便如此,诉争房屋也是在王某7xx遗产和王某4拥有份额之间进行分配,鉴于王某1王某2王某3没有提交建房的有效证据,且其在之前的诉讼中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王某4独自出资建设,自认排除了自己出资建设的事实,故上述析产与其实体权利无关。关于王某1王某2王某3是否可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分配,法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没有认可两份遗嘱的效力,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判,但亦未对遗嘱效力进行认定,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房产继承协议》虽然为打印件,但王某1王某2王某3签字时对打印件中的内容应为明知,即使遗嘱中的房产最终在遗产和王某4之间进行了分配,由于王某1王某2王某3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应该继承父母房产的份额,其作为有辨别是非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遗产处分之前,已经对父母可能析产出的部分放弃了继承权,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王某3王某2王某1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关于诉争房屋的建造时间,双方二审期间确认:本案诉争的19号院北房5间,其中西侧的4间建于1983年,东侧的一间原为1984年建造的棚子,后于2003年翻建;除上述5间房屋外,19号院内80年代未曾建造其他房屋。在王某419号院内北房4间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诉的《房产继承协议》,王某4曾称:因当时王某7说如果不签字就不能活了,其本人才签的字。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分割)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诉争房屋应否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首先,本案中,王某4辩称诉争房屋中的四间系其出资建造,应归其所有,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王某4曾就此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法院终审生效判决对王某4的上述意见未予采纳,并判决驳回了王某4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其次,被继承人xx去世后,王某7及其子女就“×××19号院80年建房5间”的继承分配问题于20061122日签署了《遗嘱》及《房产继承协议》,明确了上述5间房屋由王某6继承并同意将该房屋变更到王某6名下,虽然在本案诉讼中,王某1王某2王某3主张19号院内80年没有建造房屋,上述《遗嘱》及《房产继承协议》所涉房屋指向不明确,但经询,双方均确认19号院内除本案诉争房屋外上世纪80年代并未建造其他房屋,故对王某5王某6主张上述《遗嘱》及《房产继承协议》中提及的“×××19号院80年建房5间”即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再次,关于王某1王某2王某3主张其父王某7未在《房产继承协议》上签字确认的问题,鉴于王某7于该继承协议签订当日同时订立了《遗嘱》,明确王某7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产权由王某6继承,且《房产继承协议》上亦载明“为尊重老人的提议,我们共同商议决定放弃房产的切割,把这部分房产也由王某6继承”,同时结合王某4在其他关联诉讼中就该协议签订情况的自述,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由王某6继承系王某7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被继承人xx去世后,在王某1王某2王某3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及王某7生前就诉争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王某1王某2王某3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诉争房屋进行继承分割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