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代理济南房产继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对张某所有的位于xxxxxx1024单元二层西户房屋重新进行继承分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刘某戊辩称,本案争议房产原系被告爷爷单位公房,房屋建成后,被告爷爷去世,由被告与奶奶和父亲居住,被告的奶奶没有收入,一直是由被告的父母赡养。公房改革后,由被告的父母出资将该房购买,产权应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被告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23组证据中的xx市房改售房有限产权向全部产权过度审批表、xx院出售公有住房户主所有权变更认证表、房产继承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xx市房改售房有限产权向全部产权过度审批表来源于xx院出售公有住房户主所有权变更认证表及房产继承证明,该过度审批表中记载由被告父母出资购房与事实不符。根据xx院出售公有住房户主所有权变更认证表内容记载,本案房屋原房主为张某,变更原因是继承,变更依据就是张某所提交的房产继承证明,但该房产继承证明系张某伪造。房产继承证明系张某自己书写,四原告的签字均是张某单方伪造,该继承证明中的内容均不是四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中xx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刘某丙居住,被告刘某戊并不在此居住。法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因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后,四原告就被告提交第3组房产继承证明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根据四原告申请,于2016623日向xx相关部门依法调取该证据原件,但该部门工作人员以证据原件不得外借为由,拒绝法院调取。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张某泽张某系夫妻关系(均已去世),共生育子女五人,长女刘某甲、长子刘某甲、次子张某、次女刘某丙、三女刘某丁。刘某戊系张某之女。张某2004年去世)生前拥有位于xxxxxx102号楼4单元2楼西户房产一套,该房屋原系xx公有住房。20064月,xx在对其公有住房出售全部产权过程中,张某以房产继承形式,通过补交房屋成本差价取得了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201286日,张某因病去世。201519日,刘某戊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就本案争议房屋向河南省xx市天平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201522日,河南省xx市天平公证处出具(2015)许天证民字第44号公证书,就刘某戊继承本案争议房屋进行了公证。2015417日,被告刘某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登记。

 

另查,根据xx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在张某去世前,本案争议房屋一直由张某刘某戊居住。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四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本案房屋原属

 

xx分配给张某居住的公有住房,后在房屋进行公有住房改革出售过程中,刘某戊之父张某提供了房产继承证明作为房屋户主所有权变更认证的唯一有效证明,在该证明的内容里,记载了四原告同意就房产继承达成共识,由张某继承涉案房屋,且有四原告的署名。四原告认为该房产继承证明系张某单方伪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四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单位公房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