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代理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原告诉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首付款220258元、原告已归还第三人房款58666.56元、原告已归还第三人利息34841.99元、违约金58272.58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当庭撤回),合计374039.13元,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继续归还第三人的本金及利息,并且要求被告以判决金额为基础,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由被告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不再承担还款义务;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在本案结束后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直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院查明

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另庭审查明:被告xx公司已经支付原告违约金56353元。

 

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被告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缴纳的全部购房款440258元(首付220258元、贷款220000元),现原告自愿主张被告部分返还购房款278924.56元(首付220258元、已还贷款本金58666.56元),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依据合同和补充协议以部分购房款为基数分段计算违约金并自愿计算至2016720日,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现被告实际应付原告违约金具体数额为:1278924.56元×2÷10000×181天(2014101-2015331日为181天)=10097元;2278924.56元×3÷10000×476天(201541-2016720日为476天)=39830元;3278924.56元×5%13946元,三项合计63873元,扣减已付的56353元,为7520元。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已归还第三人利息34841.99元,被告xx公司已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因此原告主张该利息属于重复主张,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基数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请求法院在本案结束后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直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的诉请,均为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无需个案诉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第三人xx银行xx分行在本案中未提出诉讼请求,也未另行诉讼,本案仅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购房借款合同纠纷需另行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尚欠第三人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xxxx与被告xx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1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xxxx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x部分购房款278924.56元、并支付违约金7520元,合计286444.56元;

 

三、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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