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济南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迟延办证,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纠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判决。

济南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xxxx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返还购房款xx元;3.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13650.00元。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变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从应当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退还购房款之日止;增加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济南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法院查明

被告xxxx房开公司与原告xxxx2015101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县××xx31单元91号,建筑面积为115.8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二原告,该房屋应当在20170928日前向二原告交付。诉讼中,被告同意与二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退还房款、退还二原告定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34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从应当交房之日即20170928日起计算至退还房款之日止。

 

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为xx元,首付款149490.00元,余款3470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二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交纳首付款;二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0元折抵房款100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347000.00元,尚欠被告房款38854.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供的《欠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80503日,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xxxx房开公司与原告xx签订一份《退房协议》;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解除该份协议,按照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来处理本案。

济南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被告逾期交房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二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当退还二原告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但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还购房款xx元与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实际支付被告购房款347000.00元不相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应返还的购房款数额为347000.00元亦无异议,故被告应当返还二原告购房款3470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违约金,从应当交房之日即20170928日起计算至退还房款之日止,法院从其自愿。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000.00元,被告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二原告向其支付的347000.00元房款系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办理的按揭贷款,故该笔房款应当由被告直接退还给按揭银行,不应退还给二原告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和征求意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作为办理按揭贷款的贷款人及担保权人,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故法院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xxxx与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10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xxxx购房款347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从20170928日起计算至返还购房款之日止;

三、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xxxx定金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xx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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