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丧失质量问题的抗辩权,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返工价与未做价的区别,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解析。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设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丧失质量问题的抗辩权

某公司自建厂房,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20万元。20089月底工程竣工,建设公司将竣工验收报告交某于公司,但某公司一直拖延验收,最终也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但却于200810月底擅自使用厂房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某公司前后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尚欠70万元。建设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某公司一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建设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等理由拒绝给付。(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公司确实没有资质;工程确实存在一些细小的质量问题,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均质量合格;双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某公司强制打开厂房擅自使用;工程已过质保期限。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换言之,该工程因公司的擅自使用从而视为合格,再者,工程已过质保期限,并且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某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建设公司的资质问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本来应确认为无效,但本案中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却因某公司的擅自使用从而视为合格,作为承包人的建设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符合法律之规定。所以某公司以建设公司的资质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鉴于以上理由,建设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的20万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法院最终判如所请。

三、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设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设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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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2、施工人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选择直接请求减少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3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技术材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如果是由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对此有责任的,发包人也进行追偿。由于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设材料、建设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或者当事人有这样的默示或口头协议。此种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3)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项目的;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材料构件质量;违法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4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返工价与未做价的区别

返工价是指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必须返修的情况下所支出的价款。未做价值未做部分的价值,可经估价确定。二者概念简单明了,为什么这里还要特殊说明二者的区别呢?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返工价和未做价分别适用的情况比较相似,往往工程竣工后,未做项目是按照返工价扣款呢,还是按照未做价扣款呢?首先,根据返工价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返工价代表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工程质量存在瑕疵,需要承包人返修。返修首先应该由承包人承担,但是若承包人拒绝返修,发包人才会请第三人返修。(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未做价从定义上来看,工程已经完工,且发包人已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瑕疵。这意味着,发包人已认可未做的部分。不存在返工的问题。因此,竣工结算只应扣除未做价,不应扣除返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完成了工程,并且该未做部分也是因发包人指令而取消的,则未做责任不在承包人,按照返工价扣款更无依据。(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经发包人指令未做的项目,应该按照未做价款扣除,不应按返工价扣款。若发包人提出按照返工价扣款,承包人应当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参照合同价格扣除未做部分的造价。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一定要保证有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但若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也要按照合同尽保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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