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形式发生转化时的价值确定及划分标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要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公民死亡之时开始,但公民死亡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不一定是同一时间。这期间遗产的价值可能因为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或者遗产的表现形式变化,而导致遗产价值认定产生分歧。当发生此类变化时,认定及分割遗产应按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后的价值来计算。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认为应当按房票(注:房屋调产安置面积联系单)的价值和被告投入的资金比例来分割房屋利益;被告认为应当按照房票当时价值进行分割。房票是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调产安置时购买安置用房的凭证。因凭房票购买安置用房的价格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使得房票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财产权性质。涉案房票是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被告凭房票购买涉案房屋,同时投入自有资金,房票因被告的购买行为而转换成房屋,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均享有共有权。被告主张按房票当时的价值款项进行分割,因房票与被告投入的资金已转换成房屋,且涉案房屋存在升值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当以涉案房屋价值为标的进行分割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