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住房补贴债权的分割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要旨】判断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该住房补贴的取得时间。前妻死亡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不能溯及既往,不应认定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以债权为标的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从诉的合并出发,可以一并判决债务人向各债权继承人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该解释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的时间限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